本报讯(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江明)一场婚宴因宾客饮酒醉亡,引起乡邻纠纷,婚宴主人及同桌客赔偿死者家属6.6万余元。昨日,江夏区法院公布一桩饮酒致死纠纷案,提醒市民:同桌饮酒,未劝诫当事人喝酒也将承担法律责任。
2011年10月2日,韩参加江夏人杨某的婚礼,与乡邻何某、李某等10人同桌吃饭,喝了近5瓶白酒。酒席结束,韩彦超醉酒被送回家,家人将他送到医院抢救,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,抢救无效死亡。死者家属将婚宴主办方杨某以及与韩彦超同桌饮酒者均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。
接案后,根据相关法规,办案法官认为韩彦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自己应负主要责任。杨某作为婚宴主办方,应对来客饮酒进行劝诫和救助,可直到韩彦超人事不省才送其回家,对来宾死亡应承担10%责任。同桌饮酒人均知韩彦超当天驾车赴宴,仍与其喝酒。韩醉酒后,同桌人没有及时劝诫和救助,均存在过错。何某与李某负责斟酒,何与死者饮至最晚离席,何在劝酒过程中过错较大,应承担5%责任,李则承担2%责任。其他人过错较小,各承担1%责任。
法庭依法核算原告方应得赔偿额为66747元,遂判决被告方根据各自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数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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